2016年度经典案例之一—船舶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用燃油

一、船舶概况
船名:C  总吨:116000   船种:集装箱船
龙骨安放日期:2010.9    船级社:CLASS 3      国籍:XX


二、检查概况
    2016年X月X日,宁波海事局PSCO对XX籍集装箱船“C”轮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在港期间,主机和付机使用NO.2燃油日用柜的低硫船舶用燃油。但该轮使用同一台燃油驳运泵,将燃油舱的燃油(高/低硫)分别转驳到NO.1燃油沉淀柜或NO.2燃油沉淀柜(低硫),然后NO.1燃油沉淀柜与NO.2燃油沉淀柜(低硫)通过共用一台分油机,将燃油分离后分别输送到NO.1燃油日用柜与NO.2燃油日用柜(低硫),如图1。PSCO对NO.2燃油日用舱(低硫)的油样进行抽样并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NO.2燃油日用舱(低硫)内的燃油硫含量为0.538%,如图2,超过了上级规定的船舶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靠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燃油的要求。

 

 


缺陷描述如下:
船舶在限排区内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 99 

 
三、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
4、《关于浙江省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浙交[2016]60号)


四、缺陷处理
1、公司、船舶对燃油转换管系布置系统进行确认,认识到共用一台燃油驳运泵和分油机进行燃油(低/高硫)的驳运和分离,会造成低硫燃油的污染。
2、将NO.2燃油日用柜(低硫)的一部分燃油泄放到NO.1燃油日用柜,并在冲洗有关管路后将更多的低硫燃油分离到NO.2燃油日用柜,然后再次送检化验,达到排放控制区规定的燃油硫份要求。


五、点评及建议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即使船舶加装了低硫份的燃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仍会因种种原因造成低硫燃油的“污染”,使低硫燃油“变成”了高硫燃油,而不符合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因此,公司、船舶在实际营运中,不仅要加强船舶燃油加装的管理,还要加强船舶燃油系统设计、使用的管理,以消除低硫燃油“污染”的可能途径。
1、要完善燃油转换程序。对于公用燃油驳运泵和分油机的情况,在驳运或分离低硫燃油时,留出提前量,先用低硫燃油对管系进行足够时间的“冲洗”,确保驳运低硫燃油沉淀柜和日用柜燃油不会与高硫份燃油相混合。
2、尽量减少燃油驳运和分离的频次,以减少高低硫份燃油混合的机会。
3、燃油转换管系尽量独立,减少公用部件,尽最大可能地避免低硫燃油受到“污染”。这一点在船舶设计建造中也应予以特别关注。

 

(来源:宁波海事   编辑:李余超)